2021年7月27日,海关总署印发《“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三大板块、10个部分,并设置了20个专栏,包括“十四五”时期海关发展主要指标专栏和19个具有支撑性、引领性以及补短板、强弱项的重点工程项目专栏,是对规划重点工作的细化,也是推进规划落实的重要抓手。
首个专栏聚焦“十四五”海关发展主要指标,其中一项是:到2025年,预期与境外“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国家(地区)数量达15个。
这项合作一方面有助提高通关效率,增强贸易数据可信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双方海关在监管执法时,通过数据稽核比对,精准打击低报货值等违规申报行为。
以下整理目前已与我国海关实现数据互换的国家/地区,外贸人出货时,请务必注意不要低报货值!
2020年9月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0号(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
2.新加坡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一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该系统将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
3.巴基斯坦
2018年4月30日,中巴共同宣布启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2018年11月份巴总理访华后,中巴双方再次签署谅解备忘录,电子数据交换进入实际运行状态。中巴双方将每季度交换一次出口数据,打击低价报关现象。
4.欧亚经济联盟(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
2020年底,《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国际运输货物和交通工具信息交换协定》正式生效。联盟成员国中央海关和中国海关总署将作为信息交换的授权实施单位。
《协定》对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开展信息交换的主要阶段、合作机制、信息数量、信息构成作出规定。根据《协定》,各方应交换除个人物品之外的所有出口及过境申报数据。信息交换将通过欧亚经济联盟综合信息系统及中国授权机构的信息系统以电子形式完成。
信息交换将在货物以公路、铁路、航空、水路(包括海运和河运)等方式,通过相应国际运输交通工具出口后4小时之内完成。各方需在《协定》生效后18个月内签署单独议定书,明确信息交换结构、格式、技术条件等。根据《协定》,开展信息交换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加强风险管理,查处逃避海关监管相关案件。
此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欧亚经济委员会作出第17号决议(以下简称第17号决议),对海关联盟委员会2009年11月27日第130号决议之附件二和附件三进行调整,将包括中国、中国香港、韩国、巴西、阿根廷、土耳其等在内的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名单中移除,从而上述国家原产地商品在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区时将不再享受关税上的最惠国待遇。第17号决议将从2021年10月12日起生效。
自2021年10月12日起,对于列入“欧亚经济委员会2017年1月13日第8号决议”的商品,中国原产地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地区的,进口关税将不再享受最惠国待遇,主要受到影响的商品类别有:鱼类水产品、肉禽副食品、奶制品、蔬菜、经济作物、粮食作物、木材、家具、丝绸布料、装饰品等。
另外,在我国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安排中,已建成并上线运行的原产地电子联网系统,传输各《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的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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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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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韩国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及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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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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